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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与国企投资相关的30个问题的意见(下)
发布:2022-10-29 阅读:964
文    | 刘乃进团队
来源 | 根据“三读”之读法第一讲课程整理

注:本文根据“三读”之读法第一讲课程整理。相关解答仅为主讲人个人意见,不作为法律意见或任何指导性的建议使用。最终结论请以监管部门意见为准,或由私募机构委托的法律顾问自行论证。

 

”三读”之读法第一讲视频文件详见

三读系列第一讲01:课前问题解答

 https://tyl.xet.tech/s/20lzqZ

三读系列第一讲02: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与国企投资相关问题的意见(上)

https://tyl.xet.tech/s/2YBBii

三读系列第一讲03:课前问题解答

https://tyl.xet.tech/s/rNR6Y

三读系列第一讲04: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与国企投资相关问题的意见(下)

https://tyl.xet.tech/s/1bVKLP

三读系列第一讲05: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国有金融机构转让私募基金份额的合规性研究

https://tyl.xet.tech/s/4zMa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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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请问国有企业收购境外上市公司是否适用36号令

问题尊敬的国务院国资委及领导们,您们好,请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即36号令是否适用于国有股东收购境外上市公司的情形?谢谢!

回复2019-05-24

国有股东收购境外上市公司属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规定的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情形,适用36号令规定。

 

17.关于我司是否适用32号令的问题

问题国资委,您好我们是一家深圳的公司,国资委间接持有我们公司约48%的股权。现在我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我们持有该子公司60%的股权),想请问如果我们的子公司转让股权,是否需要适用32号令?盼复,谢谢!

回复2018-12-1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您咨询的子公司转让股权问题,还要看该公司是否是国有实际控股企业,如果是实际控股,就适用该办法。

 

18.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的理解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对于该条中第一款,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2、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3、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请问这三点是必须同时满足还是只需要满足一点即可?二、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具体指哪些行业和企业?

回复2018-09-25

一、这三点需要全部满足即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对于命脉行业,包括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金融、文化9个行业。关键领域,包括重大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9个领域。

 

19.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理解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基本情况:有家合伙企业,有两个合伙人,A认缴出资额为60%,B(国有控股企业)认缴出资额为40%,A未实缴出资到位,B实缴到位了,合伙协议里约定按照实缴出资额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问题:是否可以认定B为第一大股东?

回复2018-12-29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4条是针对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等情形进行分类,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权益和义务应以合伙协议中的约定为依据。

 

20.同一国家出资企业下属子企业增资价格问题

问题您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等四种情形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请问:就同一国有出资企业下属全资子企业参与另一全资子企业增资情形(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价格必须不低于增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还是可以为1元/股?期待您的答复,非常感谢!

回复2018-12-28

增资价格原则上应依据评估或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确定。

 

2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金融企业

问题《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7月1日执行。之前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曾有一个“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出台《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答记者问”,其中明确“《转让办法》适用于除国有金融企业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行为。”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未对此有明确规定,不知道新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金融企业?因为金融企业有一块业务是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如果适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会给金融企业的股票投资业务带来较大的程序上的障碍。烦请明确。

回复2018-06-21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有关规定,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转让、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2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子公司股权变更的法规适用

问题请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子公司(包括控股和参股)的股权变更事项(如增资、股权转让),是应该适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还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即应该适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规定,还是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股权变更,是否需要进场交易?建议国资委对该问题予以明确。

回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子公司转让所持(非上市企业)控股、参股股权,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非上市企业)增资等事项,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原则上应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

 

23.转让国有控股企业产权是否必须遵守32号令第9条

问题:我司系地方省属控股国有企业,现控股持有A公司(有限公司)55%的股权,另外一个股东系民营企业持有45%股权。现我司欲转让持有的55%股权,并向对方民营股东送达了“征求其是否同意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征询函,但对方民营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拟转让的55%股权。此等情形下,双方股东根本无法形成关于转让股权的A公司股东会书面决议。按照《公司法》第71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7条和19条的规定,此等情形下,应当视为民营股东同意我方转让股权,而且若民营股东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在3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对方至今也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目前我方向产权交易所申请挂牌转让,但产权交易所根据32号令第9条规定,以我司没有形成关于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对方股东也未放弃优先购买权为由,不同意我司挂牌转让。请问:在此等情形下,产权交易所不同意我方挂牌转让的理由是否同意?我司是否必须按照32号令第9条的规定取得股东会书面决议?如果实在无法取得股东会书面决议,我司如何完善,才能具备挂牌转让的条件?

回复:根据您所述情形,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不会对项目挂牌构成障碍,转让方可在拟受让方和交易价格确定后,书面请其他股东发表意见,必要时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

 

24.国有全资公司转让私募基金份额的,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问题:国有全资公司担任某家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占股14%,现拟转让全部合伙企业份额的,是否必须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或其它相关法规进场交易,是否可以在进行审计评估后,依据公允价值直接向潜在受让方进行转让?

回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公司制企业的情形。国有企业处置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建议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批准和资产评估及备案等工作程序。

 

25.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

问题:国家出资企业要作为一个合伙企业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目的是为了收取私募基金管理费;基于管理这个合伙基金的目的,需要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很少数额的合伙份额。那么这个国家出资企业是否需要办理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

回复:根据《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相关规定,国有、国有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通过出资入伙、受让等方式首次取得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应当办理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

 

26.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是否需要评估

问题:请问国有全资、公司制且已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转让或者增资入股),投资价格是否需要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确定?是否可以依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通过市场化估值方式来确定投资价格?

回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履行审计、资产评估工作程序。

 

27.国有资产怎么定义

问题请问如何界定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这种权益作何理解?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后,是否公司内所有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对方违约,该部分违约金是否为国有资产?

回复2022-0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后,公司资产属于法人财产。作为独立法人,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等收益也属于法人财产。

 

28.请问一家央企二级公司,也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吗

问题请问一家央企二级公司,也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吗?需要遵守其企业国有资产法吗?

回复2018-07-12

国有独资公司的二级公司,是法人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所以,该二级公司也应该遵守此法。

 

29.国有股东能否通过定向减资方式退出,是否需要进场

问题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国有股东以定向减资方式退出公司的相关问题,具体如下:1.国有股东能否以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所投资的公司?2.国有股东以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所投资公司时,是否需要进场交易?根据相关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场交易,目的是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保国有股权保值、增值。若允许国有股东以定向减资方式退出公司,且无需进场交易的话,那么是否会为国有股权转让提供了规避进场交易的途径?(即国有股权拟全部转让时,可以通过国有股权定向减资实现退出后,该公司再以增资等方式引入新的股东,这样无需进场交易,而实质上是进行了国有股权的转让)

回复2021-12-02

公司减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工作程序。根据您所述事项,国有股东退出所投资的公司原则上应当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

 

30.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的问题咨询

问题您好!请问国有企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需要进场挂牌交易吗?有文件依据吗?比如一家国有企业控股的航空公司,有两台自有的发动机,想要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形式与租赁公司进行交易,获得现金流。该项交易需要进场挂牌交易吗?盼复,谢谢!

回复2021-11-30

根据您所述情形,融资租赁行为不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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